|
[动态] 我市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
2008/3/25 14:48:30 来源:劳动局 打印本页 |
|
|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3月24日,我市调整完善了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调整后的新政策从2008年4月1日执行 。
调整后的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两提高两扩大一完善”。一是提高医疗费统筹基金和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0000元提高到50000元,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0000元提高到200000元。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执行10000元至30000元的报销比例; 5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执行原30000元以上救助基金报销比例 。
二是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将门诊慢性病在原有6个病种的基础上再增加20个病种 。
三是提高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水平。按年龄段设立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最低计入标准, 参保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退休(职)人员年划入账户金额低于最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统筹金给予托底补助,即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下个人账户低于500元的,补足到500元;70周岁(含70周岁)至79周岁个人账户低于700元的,补足到700元;80周岁(含80周岁)至84周岁个人账户低于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85周岁以上(含85周岁)个人账户低于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
四是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健康体检项目列入医疗保险门诊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结余1000元以上的,可提取账户用于本人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本人参加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或支付本人体育健身费用 。
五是完善长期居外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凡按规定办理居外手续的退休人员,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汇入个人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异地居住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办理申请人员上年度个人账户转账业务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站内链接: |
|
|
|
|